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原定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,因考量其複雜性及財務風險,在2025年2月中,新聞發佈CBAM會延後一年上路,不過這個訊息,環境部2025年4月中公佈了CBAM規範簡化草案說明簡報,讓我們來看看修正重點!!
CBAM修訂重點
以下文字引用自經濟部簡報
- 歐盟執委會於 2025 年 2 月 26 日通過歐盟 CBAM 規範簡化提案,並發布下列文件:
- (1)歐盟執委會 CBAM 規範簡化提案工作文件 :說明 CBAM 規範調整緣由與辦理規劃。
- (2)CBAM規範簡化草案 :僅提出 CBAM 母法之修正條文,涉及子法細部規範部分,未納入本次草案。
- 後續立法程序: 續送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審議,俟歐盟理事會、歐洲議會與歐盟執委會達成協議後,正式文本將公告歐盟公報實施。
- 簡化規範涉及項目:
- 提高微量免徵門檻 (de minmis):歐盟進口商年進口量小於50噸可免申報 。
- 納管產品範疇: 高嶺土 未鍛燒 免除納管,電力僅納管直接排放。
- 預設值 (Default values) 修訂數據蒐集條款,以公開數據、第三國申報與提供之資料為預設值設定依據;惟針對出口國特定產品無可靠排放數據者,改以「 排放強度前 10 高國家平均值 」作為預設值。
- 產品碳含量計算: 豁免下游產品加工製程排放量計算,以及豁免使用歐盟出口中間產品之碳含量計算 。
- CBAM申報: 延後CBAM 憑證販售 (2027/2/1)、 CBAM申報與憑證繳交時間 (每年 8/31) 。
- 碳定價: 新增第三國碳定價預設值 ,申報義務人可選用碳定價預設值或實際支付碳定價進行 CBAM 憑證抵減。
- CBAM憑證延後至2027年2月1日繳交(原2026年1月1日)
- 每年8月31日前申報繳納交上一年度的CBAM憑證費用(原定每年5月31日前申報繳交,延後至每年8月31日前申報繳交,故首次繳交時間為2027年8月31日(須繳交與前一年進口產品碳含量相等之CBAM憑證)
- CBAM 正式期並未延後執行,維持2026年開始正式期,僅延後歐盟端進口商購買CBAM憑證時間。
- 廠商無須趕在 5 月前完成產品碳含量查驗證。
- 非碳費管制對象的廠商,可於5 月之後進行查驗證,避免與碳費徵收對象爭搶查驗機構。
- 罰則
- 已申報但未能繳納足額CBAM憑證者,將依 ETS 指令罰則予以處罰。
- 進口產品符合管制項目卻未進行申報者,將處以3~5倍的罰鍰。
- 上述進口商除繳納罰緩外,亦須補繳足額的CBAM憑證。
- 針對未依規定如實繳納罰緩者,歐盟會員國可依當地國內法條進行懲處,以確保收到罰緩。
想知道更多歐盟CBAM資訊,可以參考經濟部2050淨零排放網站
CBAM修訂是否會影響台灣企業?
環境部部長彭啓明表示,此次簡化方案有助於降低企業合規成本,特別是對中小企業更為有利,同時仍維持CBAM對全球碳排放的影響力。他回顧,從去年9月與團隊前往歐盟拜訪協商,到今年獲邀成為國際諮詢對象,環境部始終積極應對。未來,政府將與歐美國家就關稅制度與永續發展的關聯性進行協商,特別是台版CBAM與ETS的連結,這些因素對台灣未來制度的設計至關重要。
此外,環境部部長彭啓明也強調,台灣超過九成的企業在未來數年內不會受到影響,並澄清「一年需繳納8000億碳關稅」的說法並不屬實。
CBAM修訂-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文章發表
歐盟執委會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修訂規範,以減輕企業法遵負擔
為使歐盟進口商更容易遵循CBAM申報義務,並提升CBAM執行效率,歐盟執委會本年2月26日提出CBAM規章修訂規範提案暨其附錄,透過簡化CBAM部分申報要求(包含複雜之碳排計算方式、資料蒐集流程等),來減輕業者負擔。
前述提案內容暨其附錄重點如次:
(一) 調整豁免適用CBAM規章之門檻:
依據現行CBAM規章(Regulation (EU) 2023/956),倘單批進口貨品價值低於150歐元,可免適用CBAM規章義務。修訂規範提案則將門檻改為進口商每年進口CBAM產品之累積淨重(net mass)須達50噸,方須適用CBAM相關義務(此修訂門檻不適用氫氣及電力),歐盟執委會及會員國主管機關並將共同監測歐盟進口商進口CBAM納管產品之情形。
(二) 延後CBAM正式實施後之申報時間:
首次提交CBAM年報時間自原定之2027年5月31日前,延後至2027年8月31日前,須申報之資料範圍則維持2026整年之資訊。
(三) 產品碳含量之計算:
應僅限於歐盟碳排交易體系(ETS)所涵蓋之生產過程體系範疇(system boundaries of production processes)及相關投入原料(前驅物)。
(四) 允許進口商以在「第三國」(third country)支付之碳價抵減CBAM憑證:
依據現行CBAM規章,僅有在CBAM產品原產國(country of origin)實際支付之碳價得抵減CBAM憑證,修訂規範提案則允許以在歐盟境外實際支付之碳價抵減。鑒此,除產品在原產國已支付之碳價外,歐盟進口商亦得申報產品在供應鏈上之其他國家所支付之碳價,爰可減輕進口商最終須繳付之CBAM憑證成本。然倘在支付第三國碳價時獲得退稅(rebate)或其他形式之補償,仍將無法主張抵減。
倘產品在第三國已支付之碳價無法確定,歐盟進口商得以「年度預設碳價」(yearly default carbon prices)申請抵減,惟須以碳價確係依第三國碳定價機制規定繳付,且第三國之年度預設碳價屬可確定為前提。歐盟執委會得自2027年起,以公開可信或第三國提供之資訊,公告設有碳定價機制之各第三國預設碳價計算方法。
(五) 新增獲認證查驗機構須在CBAM登錄系統註冊之規定。
(六) 延後CBAM憑證啟售、繳交等時程作為緩衝,以避免CBAM過渡期結束後第1年(2026年)所面臨之不確定性:
1. 會員國啟售CBAM憑證時間:自原定之2026年1月1日延後至2027年2月1日。
2. 繳交CBAM憑證時間:自原定每年5月31日前延後至每年8月31日前,故首次繳交時間為2027年8月31日(須繳交與前一年進口產品碳含量相等之CBAM憑證)。
3. 自2027年第1季起,歐盟進口商應確保每季CBAM憑證餘額不得少於依預設值或其前一年繳交CBAM憑證計算之產品碳含量50%(原規定80%)。
4. CBAM憑證購回:歐盟進口商每年11月30日前可向CBAM主管機關申請按原購買價格購回結算後多餘之CBAM憑證(原規定每年6月30日前),然其須確保購回後,剩餘CBAM憑證總量仍可符合上述第3點之規定。
5. CBAM憑證註銷:歐盟執委會將於每年10月1日註銷歐盟進口商帳戶2年前所購買之CBAM憑證餘額(原為每年7月1日)。
(七) 修訂CBAM納管產品範疇:
1. 調整CBAM規章附錄I 「其他高嶺土質黏土」之範疇(CN code 2507 00 80),將未鍛燒者(non-calcined kaolinic clays)免除納管。
2. 將電力(CN code 2716 00 00)新增至CBAM規章附錄II,使該類產品之碳含量僅須採計其二氧化碳直接排放。